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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 1所稱之「離職」,係指退休(職)、辭職
、資遣、免職、調職、停職及休職等原因離開其職務,而離開前之職務與營利事業有直接相
關者而言。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7.05.19. 部法一字第097291770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7年5月19日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 1所稱之「離職」,係指退休(職)、辭職
、資遣、免職、調職、停職及休職等原因離開其職務,而離開前之職務與營利事業有直接相
關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