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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勞動基準法第54條條文修正案業公布施行,工友強制退休年齡配合修正為65歲,請 查照轉知。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7.05.19. 局企字第09700618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5月19日
    主旨:勞動基準法第54條條文修正案業公布施行,工友強制退休年齡配合修正為65歲,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立法院本(97)年 4月2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條文修正案,將勞工強制退
       休年齡由現行之60歲修正為65歲,全案業於本年 5月14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 09700
       055071號令公布施行。
     二、復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
       日起算至第 3日起發生效力。
     三、依工友管理要點第22點第 1項規定,工友具有勞動基準法第54條所定強制退休事由者
       ,各機關應予命令退休。爰工友命令退休年齡自本年 5月16日起修正為65歲。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
       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
       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
       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各縣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企劃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人事行政處、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
       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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