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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營事業機構(含生產、金融保險、交通及公用事業)非屬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編制內有 給專任公務員之保險事項,應依公保法第2 條及第6 條規定,參加公保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7.12.24. 部退一字第0972954745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公營事業機構(含生產、金融保險、交通及公用事業)非屬公務員兼
    具勞工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公務員之保險事項,應依公保法第 2條及第 6條規定,參加公
    保。本部歷次函釋得選擇參加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之規定與本令未合部分,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惟在本令發布前已選擇參加勞保者,繼續在原事業機構任職者,仍繼續參加該保
    險,不再變動;嗣後若調任其他公營事業機構(含所屬有獨立組織編制之子機構或無隸屬關
    係之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或行政機關時,即屬他機關(構)之新進人員,應改參加公保。
    正本:考試院編纂室(請刊登於考試院公報)
    副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務人員
       月刊社(請刊登於公務人員月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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