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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構(含生產、金融保險、交通及公用事業)非屬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編制內有
給專任公務員之保險事項,應依公保法第2 條及第6 條規定,參加公保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7.12.24. 部退一字第0972954745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公營事業機構(含生產、金融保險、交通及公用事業)非屬公務員兼
具勞工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公務員之保險事項,應依公保法第 2條及第 6條規定,參加公
保。本部歷次函釋得選擇參加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之規定與本令未合部分,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惟在本令發布前已選擇參加勞保者,繼續在原事業機構任職者,仍繼續參加該保
險,不再變動;嗣後若調任其他公營事業機構(含所屬有獨立組織編制之子機構或無隸屬關
係之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或行政機關時,即屬他機關(構)之新進人員,應改參加公保。
正本:考試院編纂室(請刊登於考試院公報)
副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務人員
月刊社(請刊登於公務人員月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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