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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於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 1 日上班日,應視業務之需要注意人力之控留,以維持
為民服務品質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7.12.26. 局考字第097003078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主旨:為維持為民服務品質,各機關於明(98)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 1 日上班日,
請確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有效控留人力一案,請 查照並
轉知。
說明:
一、行政院為維持為民服務品質,往例於每年農曆春節春節連續假期前通函各機關及縣市
政府,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 1 日上班日應實施人力控留措施。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因事得請事假、因疾病需治療或休
養者得請病假。第 9 條規定:「同一機關或單位同時具有休假資格人員在 2 人以
上時,應依年資長短、考績等第或職務性質,酌定順序輪流休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第
18 條規定:「各級機關首長之請假、公假及休假,均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
復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0 條規定:「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
亦同。」準此,各機關除首長外,其餘公務人員之請假、公假及休假,應報經機關長
官核准。
三、為賦予各機關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 1 日人力控留之彈性,請各機關確依上開請
假規則規定,於旨揭期間視業務實際需要,本於權責有效控留機關必要之人力,以維
持為民服務品質。(銓敘部 97.12.26. 局考字第0九七00三0七八六二號函)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
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銓敘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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