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務人員辦理救災及重建工作,如有違法失職等情事,應予以懲處或移付懲戒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09.30. 局考字第098006473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9月30日
    主旨: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辦理八八水災期間救災及災後重建工作之表現應嚴加考核,對
       工作不力或怠忽職責及其他違法失職者,請依相關法令規定議處或移付懲戒,請 查
       照轉知。
    說明:
     一、本局98年 9月15日局考字第0980064448號函諒達。
     二、依本局前開函,各機關對於八八水災期間投入救災及災後重建工作,具有特殊貢獻或
       具體優良事蹟者,請依獎章條例或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主動予以請頒獎章或
       獎勵。至邇來輿論報導少數公務人員於政府全力投入救災或災後重建時,仍有執行不
       力等情形,務請各機關落實監督考核,對工作不力或怠忽職責及其他違法失職者,應
       依公務人員懲戒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令、各類專案人員獎懲標準或各
       機關職員獎懲規定所訂之標準,確實檢討責任歸屬,予以適當懲處或移付懲戒。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
       會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人事行政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