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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總機人員應於辦公時間確實到公,並於彈性上班時段排定適當人力到勤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12.30. 局考字第0980066417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主旨:為提升政府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請督導各機關要求其總機於彈性上班時段即開始運
作,並視業務狀況指定適當人力於該時段到勤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邇來據部分民眾反映其於上午 8時30分至 9時之間以電話向相關行政機關洽辦公務,
惟或有總機仍在語音答錄服務狀態,或有承辦人員尚未到公未能立即提供服務,致有
所抱怨之情事,為有效因應民眾需求,請督導各機關總機人員於辦公時間 8時30分即
確實到公,俾接聽民眾來電。
二、另為維持業務之正常推行,仍請各機關視業務狀況於彈性上班時段排定適當人力到勤
,俾便接聽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影響公務之推行。各機
關並應加強落實職務代理制度,以提升機關服務品質及效率。
三、各設有櫃台直接服務民眾機關,因另訂有上班起止時間,尚無上開弊病,仍請依現有
規定辦理,惟總機服務部分,併請注意加強。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
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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