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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日前,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期間或 下班時間,得否從事競選拜票等活動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9.01.05. 部法一字第09931384982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月5日
    疑義:關於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日前,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
    期間或下班時間,得否從事競選拜票等活動疑義一案。
    解釋事項:
     一、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 9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基於公務人員
       應注意其身分之特殊性,並考慮其職務上之義務,對政治活動應採取自制,或採取中
       立之態度,爰具體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
       候選人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因此,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
       公告日前,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期間或下班時間,得否從事競選拜票等活動等相
       關準備行為,尚非中立法第 9條規範之範圍。
     二、又本案經函准內政部本(98)年11月27日臺內民字第0980222027號書函略以,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所定各項公職候選人之競選活動期間,其目的在於於此期間內,
       應依該法相關規定從事競選活動,違反者,並依該法規定予以裁罰。至上開競選活動
       期間之前所從事之相關準備行為,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未加以限制,而係依相
       關法律予以規範,如集會遊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噪音管制法等。
     三、綜上,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日前,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
       假期間或下班時間,得否於競選活動期間之前從事相關競選活動,係視其行為態樣,
       分別依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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