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日前,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期間或 下班時間,得否從事競選拜票等活動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9.01.05. 部法一字第09931384981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月5日
    疑義:關於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日前,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
    期間或下班時間,得否從事競選拜票等活動疑義一案。
    解釋事項:
     一、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11條第 1項規定:「公務人員登記為公
       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揆其
       立法意旨,除為避免公務人員運用職權作為競選資源,或因其參選行為影響機關整體
       工作情緒,以及各參選人於候選人申請登記後,須待候選人名單公告,始具備該項選
       舉之候選人資格,取得候選人之法定身分外,亦考量候選人名單公告日之翌日始為競
       選活動開始之日,爰明定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
       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準此,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於候選人名
       單公告日前,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期間或下班時間,得否從事競選拜票等選舉活
       動期間前之準備行為,尚非中立法第11條規範之範圍。
     二、又本案經函准內政部本(98)年11月27日臺內民字第0980222027號書函函復略以,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所定各項公職候選人之競選活動期間,其目的在於於此期間
       內,應依該法相關規定從事競選活動,違反者,並依該法規定予以裁罰。至上開競選
       活動期間之前所從事之準備行為,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未加以限制,而係依相
       關法律予以規範,如集會遊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噪音管制法等。
     三、綜上,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日前,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
       假期間或下班時間,得否於競選活動期間之前從事相關競選活動,係視其行為態樣,
       分別依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規範。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