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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員兼任研究計畫主持人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 3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9.12.10. 部法一字第0993279936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主旨:關於公務員兼任研究計畫主持人是否係屬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之
        3所稱之兼任研究工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貴局民國99年11月22日局力字第0990014563號書函。
     二、本案經就服務法第14條之3 之立法沿革及歷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研議修訂情
       形審慎研議後,公務員兼任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之研究計畫主
       持人,應踐行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程序,且其許可程序
       為必要條件。至於任公務員前,已兼任國科會之研究計畫主持人者,應於任公務員時
       ,即應向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繼續兼任;理由如下:
      (一)服務法第14條之 3規定之兼職,係包括「教學」、「研究工作」及「非以營利為
         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等三種態樣:
         1.按85年 1月15日增訂公布之服務法第14條之 2及第14條之 3規定,係前立法委
          員林○水等16人,於83年 1月  4日主動提案修正,依其提案修正要旨說明,
          係鑑於當時服務法第13條及第14條關於公務員禁止兼職之規定不合時宜,或過
          於簡陋或有闕漏,無法有效達成公務員忠心執行職務及防止不當利益輸送,爰
          參酌先進國家立法例,依營利、非營利、教學與研究工作等項目,分別擬定修
          正條文,以貫徹禁止公務員兼職之目的。
         2.由於前揭服務法第14條之 2及第14條之 3對於「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事業或團體職務」均規定須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經上級主管機關),其
          差別僅在於第14條之 2係針對「受有報酬之職務」,而第14條之 3則係規範「
          未受有報酬之職務」,因此,為期適用更具體明確,考試院於91年7 月 5日及
          94年10月 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之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均將現行服務法第
          14條之 3有關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未受有報酬職務之限制
          ,移列於服務法第14條之 2規範,以及將現行第14條之 3規定修正為「公務員
          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是以,就服務法第 14條之 3條文之歷史解釋,該條所定公務員兼職須經許
          可之態樣,應指「教學」、「研究工作」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
          職務」等三種。從而,舉凡公務員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
          業或團體職務等三種兼職態樣之一者,即屬構成服務法第 1 4條之 3所定事前
          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之前提要件。
      (二)公務員兼任研究工作,應經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許可,且其許可程序為
         必要條件:
         1.服務法第14條之 3於85年 1月15日增訂公布後,貴局對該條規定之兼職,曾建
          議將無報酬及未影響本職工作之兼任教學情形,放寬無須經服務機關(或上級
          主管機關)許可,嗣經本部研議後,基於該條已明文規定事前應經服務機關(
          或上級主管機關)許可之程序,爰於 90年 9月28日以90法一字第2072129 號
          令周知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略以,公務員依服務法第 14條之 3規
          定所為之兼職(包括兼任研究工作),事前均應經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許可,且其許可程序為必要條件。
         2.至於任公務員前,已兼任研究工作者,於任公務員後如何處理,服務法第 14
          條之 3並未設有緩衝期間之規定,且該條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影響本職工作
          之遂行。因此,為尊重機關首長或上級主管機關之權責,被借調之教師於借調
          前,如已兼任國科會研究計畫主持人時,仍應於借調擔任公務員時,即應向服
          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繼續兼任,俾使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
          關得視該機關業務需要而為適當裁量。
      (三)國科會之研究計畫,為服務法第14條之 3規定所稱之「研究工作」:
         1.由於服務法第14條之 3對於該條所稱之「研究工作」,並未明確定義,因此,
          本部對於各主管機關所經管之研究計畫,是否為該條所稱之「研究工作」認定
          上有疑義時,係先徵詢權責機關之意見後,始予認定,如經濟部91年10月22日
          函復本部,該部之業界科專計畫係屬研究工作。
         2.至於國科會之研究計畫,就國科會本(99)年11月11日修正發布之補助專題研
          究計畫作業要點第 1點規定「……為補助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執行科學技
          術研究工作,以提升我國科技研發水準……」觀之,該研究計畫為研究工作,
          殆無疑義。
     三、另依國科會本年11月11日修正發布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 7點規定,借調至
       政府機關擔任政務人員,於借調前已兼任研究計畫主持人,或於借調期間始兼任研究
       計畫主持人者,於擔任政務人員期間均不核給研究主持費,併予敘明。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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