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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轄市、縣(市)長開設之「噗浪」或「臉書」等個人網站,如與推動市(縣)政或執行職 務無涉,則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網站,不得與直轄市、縣(市)長開設之「噗浪」或「 臉書」等個人之網站連結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9.12.13. 部法一字第0993286608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疑義:直轄市、縣(市)長開設之「噗浪」或「臉書」等個人網站,如與推動市(縣)政或
    執行職務無涉,則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網站,不得與直轄市、縣(市)長開設之「噗浪
    」或「臉書」等個人之網站連結。
    解釋事項:
    直轄市、縣(市)長開設之「噗浪」或「臉書」等個人網站,如與推動市(縣)政或執行職
    務無涉,則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網站,不得與直轄市、縣(市)長開設之「噗浪」或「
    臉書」等個人之網站連結。
     1.所詮釋之法令條文:中立法第 9條第 1項第 4款。
     2.日期文號:銓敘部99年12月13日部法一字第0993286608號書函。
     3.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網站亦屬公物,因此,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9條規定,直轄
      市、縣(市)長開設之「噗浪」或「臉書」等個人網站,如與推動市(縣)政或執行職
      務無涉,則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網站,不得與直轄市、縣(市)長開設之「噗浪」
      或「臉書」等個人之網站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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