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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長開設之「噗浪」或「臉書」等個人網站,如與推動市(縣)政或執行職
務無涉,則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網站,不得與直轄市、縣(市)長開設之「噗浪」或「
臉書」等個人之網站連結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9.12.13. 部法一字第0993286608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疑義:直轄市、縣(市)長開設之「噗浪」或「臉書」等個人網站,如與推動市(縣)政或
執行職務無涉,則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網站,不得與直轄市、縣(市)長開設之「噗浪
」或「臉書」等個人之網站連結。
解釋事項:
直轄市、縣(市)長開設之「噗浪」或「臉書」等個人網站,如與推動市(縣)政或執行職
務無涉,則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網站,不得與直轄市、縣(市)長開設之「噗浪」或「
臉書」等個人之網站連結。
1.所詮釋之法令條文:中立法第 9條第 1項第 4款。
2.日期文號:銓敘部99年12月13日部法一字第0993286608號書函。
3.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網站亦屬公物,因此,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9條規定,直轄
市、縣(市)長開設之「噗浪」或「臉書」等個人網站,如與推動市(縣)政或執行職
務無涉,則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網站,不得與直轄市、縣(市)長開設之「噗浪」
或「臉書」等個人之網站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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