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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機關於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 1 日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有效實施人力控留措 施,以維持為民服務之品質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01.13. 局考字第100002164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月13日
    主旨:為維持為民服務品質,各機關於今(100 )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 1日上班日,
       請確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有效控留人力一案,請 查照並
       轉知。
    說明:
     一、為維持為民服務品質,往例於每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通函各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
       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 1 日上班日應實施人力控留措施。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因事得請事假、因疾病需治療或
       休養者得請病假……」第 9 條規定:「同一機關或單位同時具有休假資格人員在 2
        人以上時,應依年資長短、考績等第或職務性質,酌定順序輪流休假。」第 11 條
       第 1 項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
       …」第 18 條規定:「各級機關首長之請假、公假及休假,均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
       准。」復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0 條規定:「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
       出差者亦同。」準此,各機關除首長外,其餘公務人員之請假、公假及休假,應報經
       機關長官核准。
     三、為賦予各機關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 1 日人力控留之彈性,請各機關確依上開請
       假規則規定,於旨揭期間視業務實際需要,本於權責有效控留機關必要之人力,以維
       持為民服務品質。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
       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銓敘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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