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立法院第 8屆第 2會期第16次會議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條文時,通過 2項附帶決議 發文機關:立法院
    發文字號:立法院 102.01.17. 臺立院議字第10207001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月17日
    主旨:本院第 8屆第 2會期第16次會議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時,通過 2項附
       帶決議如說明一、二,請查照惠予辦理。
    說明:
     一、請行政院及考試院邀集各相關執業執照法與證照法之主管機關,將《技師法》、《建
       築師法》、《不動產估價師法》、《地政士法》,及《記帳士法》等(如附表)透過
       法律限制精神病患領取職業執照、撤銷執照及聘用之歧視性規定,進行檢討修正,並
       於本屆下會期開議前,將各項法規之修正版本送本院審查。
     二、請人事行政總處函請各用人主管機關,檢討其主管之相關人員管理辦法,是否仍有非
       法律規定而對精神疾病及精神障礙者限制任用之條文規定。如教育部、經濟部、經濟
       部工業局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主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經濟
       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以及《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
       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如附表)等限制精神病患者聘用的規定,各主管機關應
       儘速修改相關辦法,並於六個月內完成。
     三、檢附前述會議議事錄一份(請參閱第35至41頁)。
    附表-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錄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