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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關於公務員利用上班時間兼課之往返途程是否列入每週兼課不得超過 4小時計算疑義 一案,復請 查照。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02.08.22. 部法一字第10237606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8月22日
    主旨:關於公務員利用上班時間兼課之往返途程是否列入每週兼課不得超過 4小時計算疑義
       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秘書長民國 102年 8月16日秘台人三字第1020021807號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之 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
       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
       機關許可。」復查本部69年 6月 2日69台楷典三字第 23207號函略以,公務人員外出
       兼課,每週以 4小時為限;至於下班時間、國定紀念日及星期例假日外出兼課,是否
       應受每週 4小時之限制一節,除服務機關事前指派特定任務或應付緊急危難臨時特別
       召集應到勤外,在不必要情況下,通常率由各員自行支配。再查本部72年11月 2日72
       台楷銓參字第 46601號函略以,公務員兼課往返途程所需時間,如在辦公時間內者,
       得併同兼課時數另加核算。
     三、綜上,茲以前開所稱「每週以 4小時為限」並不包括兼任教學工作往返途程所需時間
       。是以,公務員如申請利用上班時間每週授課時數 3小時,往返途程共 2小時,尚未
       逾每週授課時數限制;惟權責機關是否許可,仍應本於權責自行衡處。
    正本:司法院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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