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選會)業於民國 104年 3月17日發布第14任總統、副總統
與第 9屆立法委員選舉相關資訊,為貫徹各機關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04.09.04. 部法二字第1044014548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9月4日
主旨: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選會)業於民國 104年 3月17日發布第14任總統、
副總統與第 9屆立法委員選舉相關資訊,為貫徹各機關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請查照轉
知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茲以中選會預定於本( 104)年 9月16日及11月13日分別發布旨揭選舉公告,並於本
年11月23日至27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各機關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實依公務人
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復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
簡稱服務法)及本部相關函釋規定,公務員於上班時間應專心致力於業務之執行,不
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網
路行為(如上網、聊天、玩遊戲、看電影、看小說等);縱於下班時間,公務員之身
分不因此而更易,是雖得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
絲團、支持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惟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
法,要求他人為上開情事,亦不得具銜或具銜且具名針對討論主題發表言論;又無論
著作書籍、於社交網站發言或於報紙投書,均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未經長官許
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另為利各機關對個案行為
作適法性之判斷,本部業將中立法及服務法相關釋示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供各界查
參。
二、邇來時有媒體報導部分機關公務員違法兼職引致爭議,依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及第 2
項、第14條、第14條之 2及第14條之 3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亦不
得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如擬兼任教學、研究工作、非以營利為
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無論是否領有報酬,均應經權責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違反
上開規定者,將依服務法第13條第 4項及第22條等規定予以議處,併予敘明。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本: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