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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5.05.18. 公訓字第105216044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5月18日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民國 105年 5月 3日部法一字第 10541015752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按銓敘部82年 7月 9日82台華法一字第 0868706號函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
練期間,宜視為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現服務法主管機關銓敘部雖以 105年 5月 3日
部法一字第 10541015751號令,停止適用該部82年 7月 9日上開函。惟以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期間係屬轉銜成為正式公務人員之階段,渠等於訓練期間仍可能於未來擬任職
務之職場接觸政府機關相關業務,服務法揭櫫之各種義務(例如:忠實、服從、保密
、保持品位、堅守崗位、經商之禁止、兼職之限制、保管文書財務之責任......等)
,仍宜有遵守之必要。是以,本會基於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主管機關立場,為使渠等錄
取人員有遵循準據,爰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仍比照服務法及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正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國家文官學院(均含附件)
附件-銓敘部105年5月3日部法一字第1054101575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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