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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會計室課員因案公訴期間屆齡退休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90.11.5.(90)臺義央字第08397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5日
    主旨:交通部○○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會計室課員○○○一員於 91年 1月16日屆齡退休一案
       ,請 查照惠辦見復。
    說明:
     一、根據交通部會計處90年10月19日會發科字第 21339號函辦理。
     二、查案內○員原擬於89年10月 1日申請自願退休,前經本處89年 9月22日臺89義央字第
       14336 號書函復以,請交通部會計處依貴部87年 3月 2日87臺特三字第 1483321號函
       規定,就其涉案情節,先行檢討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移付懲戒或查明是
       否應予停(免)職,再衡酌得否受理其申請退休在案。
     三、交通部會計處嗣以本案復以,○員前於86年因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貪污治
       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嫌提起公訴,求處有期徒刑十年,業經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判決無罪,惟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現仍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判決,
       並無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當然停職要件,且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既已判決無罪,足見
       其涉案情節並非重大,尚不足以構成移付懲戒或停職之程度;又以期間適值張員於 9
       0 年 9月14日屆滿六十五歲,合於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規定,應予命令退休。
     四、檢送交通部會計處及○○港務局原函影本各一份、○員退休事實表二份、戶口名簿影
       本一份、切結書、存摺封面影本各一份、相片四張暨証件一冊。
    正本:銓敘部
    副本:本處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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