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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合社不得依據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對候選人或政黨捐贈競選經費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9.1.15.(79)台內民字第771711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1月15日
主旨:所詢信用合作社擬依照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對其理事主席捐贈競
選經費一案,本部之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本案經函詢中央選舉委員會意見,准該會七十九年一月四日七十九年中選法字第二八
二0九號函復以:「本案既經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查明:依合作社法第一條、第二條規
定,合作社為非營利之社團法人,旨在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其本質與動
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四所稱之個人及營利事業不同。從而,
合作社似不宜依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四規定,對於候選人或政黨予以捐贈競選經
費。」本部同意該會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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