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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獨資商業負責人死亡,公務員為繼續人漂時,仍不宜准其辦理獨資商業負責人變更登記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0.1.17.(80)局參字第00955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1月17日
    主旨:銓敘部釋復:獨資商業負責人死亡,公務員為繼承人時,仍不宜准其辦理獨資商業負
       責人變更登記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經(79)商字第二二八二0號函。
     二、案經轉准銓敘部民國八十年一月四日八十台華法一字第四九九0六六號函釋如次:
      (一)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
         事。」此項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之規定,就法律適用之解釋而言,固非「商業登
         記法」第九條所定商業負責人資格之消極規定。換言之,如公務員依商業登記法
         登記為商業負責人時,其登記仍屬有效,並不因其是否負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
         定責任,而受影響。惟為避免法律適用實務上,發生一方面准許公務員登記為商
         業負責人,另一方面同時追究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責任之現象,多年來均承
          貴部、省(市)政府建設廳(局)及各縣(市)政府等商業登記業務主管機關
         ,在商業登記實務上,配合審查申請登記者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以貫徹公務員
         服務法之禁止規定。此項預防措施,成效至為良好,自宜繼續維持,謹先予敘明
         。
      (二)復查獨資商號之財產屬於出資人所有,出資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對於此項遺產產
         權之行使,並不以變更登記為商業負責人為要件。因筐,獨資商號出資人死亡時
         ,原則上固由其繼承人繼承其財產,並依法變更登記為商業負責人,繼續經營其
         商號,惟如繼承人全體不願繼續經營或因受有其他法令限制(如公務員服務法禁
         止公務員經營商業),致不能變更登記為商業負責人時,佾可由繼承人直接以其
         繼承人身分申請為歇業或轉業等登記。
      (三)綜據上述,本案 貴部函請就有督獨資商業負責人死亡,公務員為繼承人時,得
         否准其辦理七資商業負責人變更登記疑義,表示意見乙節,因公務員服務法並未
         規定公務員因繼承而取得獨資商號之財產時,得例外准許其經營商業,是以,為
         避免違反公務員服務規定,仍不宜准其辦理獨資商業負責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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