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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海關緝私條例」所稱「管制」之涵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2.6.15.臺財關字第82022461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15日
主旨:重新核釋海關緝私條例所稱「管制」之涵義;本部七十八年十二月六日臺財關第七八
0一六六六四九號函自本函發文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關稅局。
說明:
一、復貴總局八十二年五月二十日(82)臺部緝字第00六三六號函。
二、海關緝私條例第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三條所稱「管
制」之涵義相同,均係指左列規定之禁止或管制而言。
(一)關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違禁品。
(二)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規定所公告之管制物品。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禁止輸入之大陸物品。(四)廢鐵進口及
驗放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進口廢鐵中不得夾雜之新品。(財政部八十二年六月
十五日臺財關第八二0二二四六一二號函)
(五)其他機關依法令禁止或管制輸入或輸出之物品。
三、廠商報運貨物進出口而有違反有關機關之規定者,不論是否涉及逃避管制而依海關緝
私條例規定予以處罰者,海關均應將其違反規定情事函知各該有關機關,俾有關機關
可另依各該管法令規定處理。四、本案核示各節,對於未經處分或處分尚未確定之案
件,均有其適用。(財政部82.6.15.臺財關字第八二0二二四六一二號函)
附件:財政部七十八年十二月六日臺財關第七八0一六六四九號函海關總稅務司署
主旨:重新核釋海關緝私條例所稱「管制之涵義」之涵義,請查照並轉知各關。
說明:
一、復貴司署七十八年四月十一日臺部密緝字第一四七0號函、七十八年五月八日(78)
臺部緝字第0四0八號函。
二、海關緝私條例第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管
制」之涵義相同,係指左列規定之禁止或管制而言。
(一)關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違禁品。
(二)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規定為禁止類及管制類之貨物。
(三)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規定所公告之管制物品。
(四)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規定禁止輸入之大陸物品。
(五)廢鐵進口及驗放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進口廢鐵中不得夾雜之新品。
(六)違反規定攜帶或私運之金、銀。
三、廠商報運貨物進出口而有違反有關機關之規定者,不論是否涉及逃避管制而依海關緝
私條例規定予以處罰者,海關均應將其違反規定情事函知各該有關機關,俾便有關機
關另依各該管法令規定。
四、本案核示各節,對於未經處分或處分尚未確定之案件,均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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