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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私立○○幼稚園占用新建工程處經管○○之市有工地,其經法院判決返還不當得利之 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6.27.北市法二字第096312602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6月27日
    主旨:有關台北市私立北○幼稚園占用本處經管之北市信義區虎林段○小段○○號部分市有
       土地,其經法院判決返還不當得利之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6年6月20日北市工新配字第09663619800號函。
     二、查本件所涉者,乃民事程序中判決既判力暨執行程序中執行名義主觀範圍之問題。其
       中,因民事訴訟程序中曾有當事人變更及更正之攻防論述(詳本案附卷判決理由),
       連帶地亦影響執行名義是否發生主觀範圍效力擴張,及當事人不適格之訴之問題(強
       制執行法第 4-2條、第14-1條),合先敘明。
     三、按既判力所及之主體原則上即等同於執行程序之相對人,為執行名義主觀效力所及之
       人,訴訟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 401條、強制執行法第4-2 條規定,當然為既判力及執
       行名義效力所及。查本件訴訟起訴時,因誤台北市私立北○幼稚園係黃○榮獨資,而
       將「被告為北○幼稚園即黃○榮」記載為被告,訴訟繫屬中經查明該幼稚園合於民事
       訴訟法第40條第 3項、最高法院64年台上第2461號判例所稱「非法人團體」之要件,
       乃將被告欄更正為「台北市私立北○幼稚園」,並以其代表人、管理人即黃○榮君為
       法定代理人。據此,已可確定前揭既判力及執行名義之對象。
     四、另依 貴處來函說明要旨及附卷資料觀之,本案台北市私立北○幼稚園尚未登記為法
       人,亦非黃○榮之獨資事業,並置有董事如黃○淳君等各營業或管理人,倘其各「董
       事」(合夥人)間係屬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關係,其在實體法上即應屬合夥事
       業之性質。雖合夥在實體法上並非權利義務主體(不具權利能力),惟實務上最高法
       院66年11月15日第九次民事庭決議已肯定合夥本身有當事人能力,可以合夥名義起訴
       ;否則,若屬獨資商號,即應以商號業主為當事人(參照最高法院42年台抗字第12號
       判例)。本案被告欄嗣既更正為「台北市私立北○幼稚園」,似可將之定位為係合夥
       之性質,據以辦理後續執行程序。
     五、對於合夥事業及其合夥人財產之執行程序,依民法第 681條規定,確定判決命合夥履
       行債務者,應先對合夥財產為執行,如不足清償時,得對合夥人之財產執行之。倘合
       夥人(或董事)中有否認其為合夥人,而其是否為合夥人亦欠明確者,則應另循民事
       訴訟程序提起確認之訴,以取得確定判決後,再對其固有財產實施強制執行(參照辦
       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二(四))。
     六、附帶說明者,乃有關來函所詢說明二、得否基於黃○榮君與黃○淳君係屬父子關係,
       即對其子之財產逕為強制執行乙事。按強制執行程序之相對人,僅得以執行名義效力
       所及者為對象,絕無例外。除非有繼承之事實發生,且無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情事
       ,始得對債務人之繼承人聲請執行,此亦為建立執行名義制度,將私權確定程序與實
       現、執行程序分離之緣由。是以,本案欲對黃○淳君之固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必先
       確定其屬合夥人,始得持本件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對其所有財產實施強制執行;對
       其他董事依法強制執行,自亦相同。另債務人如有來函說明二所述脫產行為,而符合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
       者」(刑法第 356條),自得依法定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241條)向司法機關告發,
       並予追償。
    正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副本:

    備註:
    一、本件函釋所引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點規定,業於96年 9月27日修
      正,另本函釋所引之「刑法」第 356條規定,業於 108年12月25日修正,併予提醒。另
      本件事實因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
    二、本件說明三援引之最高法院64年台上第2461號判例、說明四援引之最高法院42年台抗字
      第12號判例、最高法院66年11月15日第九次民事庭決議,目前效力與一般最高法院判決
      相同。另本件事實因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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