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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釋依年度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之施政計畫經費納入年度總預算追加(減)預算 案,是否符預算法第79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主計處 95.06.09. 處實一字第095000361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6月9日
    主旨:有關 貴府請釋,依年度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附件「縣(市)、鄉(鎮、
       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之施政計畫經費納入年度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
       是否符預算法第79條第 1項第 4款「依有關法律…」規定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 5月 9日府主歲字第0950900419號函。
     二、查預算法第79條第 1項第 4款,各機關如有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得辦理追加
       預算之規定,係指依法律規定應編列預算之經費,未及於當年度總預算內編列,而須
       以補列追加預算方式辦理者。行政院為使各級地方政府對於具有共同性質之支出項目
       有一致性之編列標準,爰依據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四(九)規定訂定「縣(
       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該基準並不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所稱之法律,爰此,依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附件「縣(市)、鄉(鎮、
       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之施政計畫經費納入年度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
       不符預算法第79條第 1項第 4款「依有關法律…」規定。
    正本:雲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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