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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登記之企業自第三地區購貨直接輸往大陸地區是否適用兩岸貿易法規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88.02.12. 貿(八八)四發字第0174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2月12日
主旨:貴公司函詢在臺灣地區登記之企業,委託第三地區之外商銀行簽發信用狀予第三地區
業者,購貨直接輸往大陸地區之行為,是否牴觸「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三十五條之規範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金融局八十八年二月六日臺融局(一)
第八八0四三六三0號函轉 貴公司八十八年二月一日丸紅會字第000五號函辦理
。
二、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貿易,指兩地區間貨品或附屬於貨品之智慧財產權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準
此,在臺灣地區登記之企業,向第三地區業者購貨直接輸往大陸地區之行為,因貨品
不是由臺灣地區輸出,非屬本許可辦法所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貿易行為,故未涉
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範。
三、檢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以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
易許可辦法」等條文內容計六頁,請卓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88.02.12. 貿(八八
)四發字第0一七四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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