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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信用合作社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1.01.11. 臺財融(三)字第0918010054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月11日
    主旨:所報信用合作社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修正草案)乙案,請將範本二(三)(11)
       修改為美國在臺協會所提供之恐怖份子或團體之交易,或其等為最終受益人之交易(
       詳附件),並將相關名單列為附件後,准予備查。
    說明:
     一、復 貴聯合社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全信聯字第九0一0七七號函。二、請轉知所屬社
       員社儘速參照修正後之上開範本,修正其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附件一: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全信聯字第九0一0七七號函財政部
    主旨:檢呈「信用合作社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修正草案)乙份,謹請核備。
    說明:奉 鈞部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臺財融(一)字第0九0一0000七0、九十年十月十
       一日臺財融(一)字第00九0七二一二00、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臺財融(一)字
       第0九0一000一五七、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臺財融(一)字第0九0一000二一
       六、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臺財融(一)字第0九0一000二二五號函辦理。
       附件二:
     一、本注意事項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以協助防制洗錢為目的。
     二、「防制洗錢」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開戶應注意事項
         1.職員受理開戶時應由客戶提供應備之證件核驗,若屬個人開戶應提供身證券或
          護照;非個人戶應提供其合法登記資格證照及代表人合法證明,對身分證件若
          有存疑者得要求提供其他輔助證件(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居留證明文件等
          ,惟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客戶拒絕提供者,應予婉拒受理或
          經確實查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2.對於得採委託、授權之開戶者,應確實查證委託、授權之事實,若查證有困難
          時應婉拒受理該類之開戶。
         3.其他開戶應注意事項悉應依本社內部作業規定辦理。
      (二)開戶後再確認開戶之注意事項:
         1.對採委託授權開戶或開戶後始發現有疑之客戶以電話、書面或實地查訪等方式
          確認。
         2.採公文或其它函件方式辦理開戶者,應於開戶手續辦妥後以公文掛號函復,以
          便證實。
      (三)開戶後有關交易應注意事項:
         1.對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2.前述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係指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
          現金收或付(含同一營業日同一交易帳戶數筆款項之合計數)或換鈔交易。已
          接獲通報或已知悉屬疑似洗錢之交易者,則不以金額大小為限。
         3.客戶有關交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特別注意,如認為有疑似洗錢之交易,
          除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交易紀錄憑證外,並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程序向法務
          部調查局辦理申報。
          (1)客戶突有不尋常之大額存款且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
           關者。
          (2)靜止戶或久未往來之帳戶突然有大額現金出入,且又迅速移轉者。
          (3)開戶後立即有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之大額款項存入,且又迅速移轉者。
          (4)存款帳戶密集存入多筆小額款項,並立即以大額或分散方式提領,僅留下象
           徵性餘額,其款項與客戶之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5)客戶經常於相關帳戶間移轉大額資金,或要求以現金處理有關交易流程者。
          (6)每筆存、提金額相當且相距時間不久。
          (7)經常性地將小額鈔票兌換成大額鈔票,或反之。
          (8)經常替代他人或由不同之第三人存大筆款項入特定帳戶。
          (9)對經常有多筆略低於必須登記之金額標準存入帳戶或自帳戶提出者。
         (10)突然償還大額問題放款,而無法釋明合理之還款來源。
         (11)為美國在臺協會所提供之恐供份子或團體之交易,或其等為最終受益人之交
           易者(詳附件)。
         (12)凡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之涉案人,在本社
           從事之存款、提款或匯款等交易。
         (13)數人夥同至本社辦理存款、提款或匯款等交易。
         (14)其他明顯不正常之交易行為。
     三、防制洗錢內部管制程序
      (一)完整正確交易憑證之保存方式與年限
         1.保存方式:對於一定金額及疑似洗錢之交易應留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及憑證
          原本,至於已結清帳戶者之相關資料如身分證明影印文件、帳戶資料及通訊資
          料等,亦應留存。
         2.保存年限:前項文件及資料之保存年限至少為五年。
      (二)對客戶及本機構職員應該注意事項
         1.客戶有下列情形應婉拒服務,並報告直接主管。
          (1)當被告知其通貨交易依法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確認身分時,客戶仍堅不提供填
           寫通貨交易所須之相關資料。
          (2)任何個人或團體強迫或意圖強迫本社職員不得將交易紀錄或申報表格建檔。
         2.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對其經辦事務予以抽查,必要時可洽請稽核單位協
          助。
          (1)職員奢侈之生活方式與其薪資所得顯不相當。
          (2)職員依規定應休假而無故不願意休假。
          (3)職員無法合理解釋其自有帳戶之大額資金進出。
      (三)內部申報流程規定及向指定機構申報之程序
         1.本社應指派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人員)一人擔任專責人員,以協調監督
          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執行,並應指定一級單位為事務單位;該副總經理應曾參
          加洗錢防制法訓練課程。
         2.各分支營業單位應指定資深主管人員專責督導該項工作。
         3.申報流程:
          (1)各單位承辦人員發現異常交易,應立即陳報專責督導主管。( 2)專責督導
           主管應儘速裁決是否確屬應行申報事項。
          (3)如裁定應行申報,應立即交由原承辦人員依式填寫申報書。( 4)將申報書
           呈經單位主管核定後轉送總社。
          (5)由總社事務單位簽專責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人員)核定後依規定申報
           。
           如屬明顯重大緊急案件或疑似洗錢交易,各單位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可行
           方式儘速依上述程序辦理並設簿登記,並應立即補辦書面資料予受理申報之
           法務調查局,同時副知財政部,以資慎重。
      (四)防止申報資料及消息洩漏之保密規定
         1.依前條規定申報事項,各級人員應保守秘密,不得任意洩漏。2.本申報事項有
          關之文書,均應以機密文件處理,如有洩密案件應依有關規定處理。
      (五)對內部管制措施,是否足以防制洗錢之定期檢討規定
         1.本社應就所訂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由專責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人員)召集
          各營業單位主管定期檢討。
         2.分支機構較多且分佈較廣者,得召集有關人員分區舉辦防制洗錢作業檢討會,
          以收集思廣益之效。
      (六)稽核單位對本項工作之職責
         1.稽核單位應依據所訂內部管制措施暨有關規定訂定防制洗錢作業查核事項,定
          期辦理查核。
         2.稽核單位發現各單位執行該項管理措施之疏失事項,應定期簽報專責副總經理
          (或相當職位以上人員)核閱,並提供職員在職訓練之參考。
         3.稽核人員查獲重大違規事項故意隱匿不予揭露者,應由總社權責單位適當處理
          。
         4.稽核單位得對各單位之大額交易抽查,並瞭解其交易之正當性。
     四、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一)在職訓練:
         1.初期之法令宣導:於洗錢防制法施行後,應於最短期間內對職員實施法令宣導
          ,介紹洗錢防制法及其有關法令,並講解本社之相關配合因應措施,有關事宜
          由負責督導洗錢防制作業之權責單位負責規劃後,交由職員訓練單位負責辦理
          。
         2.平時之在職訓練:
          (1)職員訓練部門應每年定期舉辦有關之訓練課程提供職員研習,以加強職員之
           判斷力,落實防制洗錢之功能,並避免職員違法。
          (2)前項訓練得於其他專業訓練班中安排適當之有關課程。
          (3)有關防制洗錢之訓練課程除由本社培訓之講師擔任外,並得視實際需要延聘
           法務部、財政部、大專院校或其他機構之學者專家擔綱。
          (4)防制洗錢之訓練課程除介紹相關法令之外,並應輔以實際案例,使職員充分
           瞭解洗錢之特徵及可疑交易之類型,俾助於發覺「疑似洗錢之交易」。
          (5)規劃或督導職員訓練之權責部門應定期瞭解職員參加洗錢防制訓練之情形,
           對於未曾參加者,應視實際需要督促其參加有關之訓練。
          (6)除社內之在職訓練外,本社亦得選派職員參加社外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訓練課
           程。
         3.專題演講:為更充實職員對洗錢防制法令之認識,本社得舉辦專題講座,邀請
          學者專家蒞社演講。
     五、執行人員之獎勵措施
       員工執行防制洗錢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本社應予以獎勵:
      (一)本社申報疑似洗錢案件,對檢調單位偵破犯罪有貢獻者,由本社對相關人員予以
         獎勵。
      (二)員工參加國外講書,搜集國外法令等資料,對本社有參考價值者,由本社對該員
         予以獎勵。
     六、本注意事項經理事會(或分層授權之權責單位)通過後實施,並呈報財政部備查。其
       後應每年檢討,修改時並呈報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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