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指定信託業為洗錢防 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 發文機關:財政部發文字號:財政部 92.02.11. 臺財融(四)字第0924000003號函發文日期:民國92年2月11日 茲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指定信託業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財政部 92.02.11. 臺財融(四)字第0九二四00000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