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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申請辦理現金儲值卡業務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2.06.25. 臺財融(二)字第092002339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6月25日
主旨:貴行申請辦理現金儲值卡業務乙案,除擬於特約商店辦理儲值卡加值作業部分應予不
准外,餘原則同意,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行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消字第九二六三四00二四五號函辦理
。
二、依據「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預先
吸收款項為銀行法第五條之一規定收受存款之行為。惟查貴行發行現金儲值卡,客戶
可持現金至特約商店進行加值,形同特約商店代替貴行收受存款,已涉違反銀行法第
二十九條有關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且存款之吸收亦顯非銀行得委外辦理
之業務。
三、貴行辦理本項業務應提列準備金,所定之業務作業、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安全控管
作業、風險管理及帳務處理等規範,應適時檢討改進。
四、貴行辦理本項業務時,應於發行之現金儲值卡上明確標示貴行之名稱,並附發卡銀行
之權利及義務。
五、現金儲值卡業務係銀行法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之特許業務,非銀行業不得辦理,爰貴
行如擬與其他機構合作發行現金儲值卡,並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發行之現金儲值卡應明顯標示發卡銀行。
(二)發卡行與客戶之關係,應依銀行法、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等規定
辦理,例如持卡人得要求發卡銀行以中央銀行發行之等值貨幣贖回其所發行儲值
卡之餘額、該現金儲值卡預先吸收之款項應為存款保險條例第四條之保險標的等
。
(三)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時,應確保客戶資料之隱密性及現金儲值卡之資訊系統不得影
響銀行其他業務資訊系統之安全性,以保護消費者權益。(財政部 92.06.25.
臺財融(二)字第0九二00二三三九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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