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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工具車既經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函復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非屬
汽車範圍必須行駛於道路之動力機械,應比照第八十條之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
通行證,憑證行駛
發文機關:財政部保險司
發文字號:財政部保險司 93.06.30. 臺保司七字第0930028707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6月30日
一、略。
二、查案關工具車既經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函復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
條規定非屬汽車範圍必須行駛於道路之動力機械,應比照第八十條之規定向公路監理
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該項解釋,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條(編
按:現行法第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編按:現行法刪除)對於動力機械之規
定,似無扞格,惟貴基金如仍有疑義,可再函請或派員至公路監理機關查證,該機關
對於是類車輛申請臨時通行證是否允許;若未申請臨時通行證即行駛於道路之上,是
否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而受處分,俾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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