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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將屆,為配合選舉查賄工作,請各金融機構切實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
辦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1.11. 金管銀(一)字第093003338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主旨:茲值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將屆,為配合選舉查賄工作,請切實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
辦理,請 查照轉知(查照)。
說明:
一、金融機構對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現金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應切實依財政部九十
二年八月四日臺財融(一)字第0九二00三五二五三號令有關「洗錢防制法第八條
授權規定事項」、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臺財融(一)字第0九二八0一一六四一號
令有關「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及各金融機構訂定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
規定,加強辦理。
二、稽核單位應要求營業單位若發現客戶交易疑似賄選情事者,應即時向稽核單位通報,
經稽核單位查證確有異常者,應即時通報本會,稽核單位並應將下列事項列入內部稽
核重點:
(一)營業單位庫存現金有無發生異常變化。
(二)對大額提領現金登記情形及疑似洗錢交易通報,是否依規定辦理。
(三)客戶調度現金有無異常情形(如現金提領大量要求小面額之鈔券等)。
(四)對大額新貸、冒貸或以原擔保品重估增貸,及有無分散借款、集中使用情事加強
查核,並瞭解該等授信案與候選人有無關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
11.11. 金管銀(一)字第0九三00三三三八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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