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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進口菸酒貨品符合進口酒類查驗辦法第 3條規定、適用輸入規定 463、467 、W01 之案 件,得免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或無需財政部申請進口酒類衛生查驗,以配合便捷貿 e網 之施行 發文機關:財政部國庫署
    發文字號:財政部國庫署 96.03.14. 臺庫五字第09603505331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3月14日
    主旨:檢送財政部「適用輸入規定 463、467 、W01 之案件,依規定免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
       執照及免辦理衛生查驗之通關代碼」公告乙份,請 查照。
    說明:為配合便捷貿 e網實施時程,有關進口菸酒貨品之用途、金額或數量符合公告條件者
       ,得依首揭公告通關代碼,免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或無需財政部申請進口酒類衛
       生查驗,請貴單位依本公告配合辦理。
       正本;財政部關政司,財政部關稅總局、財政部關稅總局資料處理處、財政部基隆關
       稅局、財政部台北關稅局、財政部台中關稅局、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財政部賦稅著、
       財政部中部辦公室(國庫業務)、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易服務組、貨品分類委員會
       )、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防部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中華民國
       全國商業總會、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請轉各地方公會)、基隆市報臉
       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報驗商案同業公會、台中縣報驗商業同業公會、花蓮縣報驗商
       業同業公會、宜蘭縣報驗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附件:財政部 公告
       中華民國96年 3月14日臺財庫字第 09603505330號
    主旨:公告「適用輸入規定 463、 467、 W01 之案件,依規定免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
       及免辦理衛生查驗之通關代碼」。
    公告事項:
     一、進口菸酒貨品之用途、金額或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進口時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
       證號碼欄中填報下列通關代碼,免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或無需向本部申請進口酒
       類衛生查驗:
      (一)符合進口酒類查驗辦法第 3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進口供餽贈或自用之酒類且進
         口數量不超過 5公升,無需向本部申請進口酒類衛生查驗,通關代碼:DN000000
         000001。
      (二)符合進口酒類查驗辦法第 3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進口非供銷售之酒類,作為商
         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者,完稅價格在美金 1,000元以下,無需向本部申
         請進口酒類衛生查驗,通關代碼:DN000000000002。本項所稱完稅價格在美金 1
         ,000元以下,係指整張進口報單中所有非供銷售之酒類,作為商業樣品、展覽品
         或研發測試用之酒品項次起岸價格之加總。
      (三)依本部90年12月31日臺財庫第0900351445號令規定,進口菸酒貨品之數量符合下
         列條件者,無需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通關代碼:DN000000000003。
         1.菸:捲菸 5條(1,000 支)、雪茄 125支、菸絲 5磅。
         2.酒:5 公升。
      (四)經本部核符關稅法第49條第 1項第 1至 3款者,憑本部核發之同意文件進口,無
         需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通關代碼:DN999999999999。
      (五)經本部核符關稅法第49條第 1項第 1至 3款者,憑本部核發之同意文件進口,無
         需向本部申請進口酒類衛生查驗,通關代碼:DN888888888888。
      (六)進口供分裝之菸,業者於報關時應報明其用途,並檢附生產國政府或政府授權之
         商會所出具之原產地證明,並應於進口時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填報通
         關代碼:DN777777777777,俾利海關查核。
      (七)符合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 9條第 2項第 3款規定之供軍事使用未變性酒精,憑
         國防部核發之同意文件進口者,無需向本部申請進口酒類衛生查驗,通關代碼:
         DN666666666666。
      (八)符合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 9條第 2項第 1至 2款規定之供製酒及製藥酒以外之
         工業使用未變性酒精,憑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同意文件進口者,無需向本部申請
         進口酒類衛生查驗,通關代碼:DN555555555555。
     二、進口供國內機關(構)研究實驗、檢驗及醫療行為等用途之100%無水酒精,報關時應
       填列本部核發之同意文件號碼及免驗代碼(皆為14碼)。
     三、凡以上述公告通關代碼方式進口之商品,經查明用途、數量及貨品與聲明條件不符者
       ,依進口酒類查驗辦法及相關規定論處。
     四、本公告代碼自96年 5月 1日起實施。
    正本:張貼本部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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