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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內亂倒垃圾應依水利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 72.12.15. (72) 府建水字第105010號
發文日期:民國72年12月15日
主旨:有關 貴縣各河川被附近工廠及居民亂倒垃圾、炭渣、污泥、廢油、廢塑膠料、廢磚
頭等生產廢棄物應依何種法令規定處理及處分一案,請依核復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復 貴府七十二年十一月五日七二府建水字第一七九七八九號函。核發事項:
一、河川內亂倒垃圾及廢棄物等應依據水利法第七十八條第一、七兩款及臺灣省河川管理
規則第十七條第七款與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如違反其規定,並
按水利法第九十五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處分。如係指定清除地區,亦
得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
二、前項處分依一行為一罰之原則,究依據何項規定,請自行審酌以能達到管理目的之方
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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