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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慶豐商業銀行接管人,接管期間該行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全部職 權停止之,並由接管人行使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9.26. 金管銀(四)字第0974000485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7年9月26日
    主旨:慶豐商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淨值已呈負數,有不能支付債務並有損及存
       款人利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存款人權益,爰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
       人,自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起接管該行。該行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
       產外,應予喪失。接管期間停止該行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全部職權,相關職權由接
       管人行使之。
    依據:依據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二及第六十四條規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
       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六項規定暨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慶豐商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不能支付債務
       並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存款人權益,爰依銀行法第六十二
       條規定,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自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起接管
       該行。
     二、接管期間停止該行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全部職權,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
     三、該行存款債務及在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施行(九十四年六月二十
       四日)前已發生之非存款債務,依法仍受全額保障。
     四、該公司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
     五、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接管人將依法處理慶豐商業銀行
       資產負債移轉事宜;未來該公司股票無法轉換為承受機構股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9.26. 金管銀(四)字第0九七四000四八五
       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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