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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保險
業依所屬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辦理要
保書之新增或部分變更者,免採行「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
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審查程序,以簡化要保書送審作業流程,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9.30. 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5211號令(廢
止)
發文日期:民國97年9月30日
茲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保險
業依所屬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辦理要
保書之新增或部分變更者,免採行「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
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審查程序,以簡化要保書送審作業流程,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9.30. 金管保二字第0九七0二五二五二一一號令)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6.29. 金管保品字第 10102524014號令廢止,並自
101 年 7月 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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