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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之規定,指定期貨信託事業及期貨經理事業為洗錢防 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2.10. 金管證法字第0980001054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2月10日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之規定,指定期貨信託事業及期貨經理事業為洗錢防
    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2.10. 金管證法字第0九八000一0五四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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