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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勞工安全衛生規則規定設置消防車之工廠申請工廠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74.09.13. 經工字第4023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9月13日
未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設置消防車之工
廠申請工廠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除同時有「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六條第四款「妨礙公共
安全與衛生者」之情形外,應先核准其工廠登記或變更登記後,再轉請工礦檢查單位逕依有
關法令處理,請查照。
一、據本部工業局案陳 貴廳74元 5建一字第二九七八九四號函副本暨桃園縣政府74.8.9
. 建工字第一0六一三四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法律本身訂有罰則者,如有違反,自應依該法處分,不宜援用其他法規體系之法令
予以處罰。本案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應設置消防車之工廠,
如未具該項設施,而屬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可依同法第二十
八條之規定予以處罰。自不宜援用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處分。
三、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六條第四款所稱「妨礙公共安全衛生」係指工廠作業性質在客觀
上有妨礙公共安全與衛生而言。至工廠未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設置消防車設
備者,係屬不作為,尚不得遽予解釋為「妨礙公共安全與衛生」,且其原法令既已有
處罰之規定,應依其罰則處分,自不宜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予以處分。 貴廳前函(
如說明一)以其未設置消防車設備即不准工廠登記或變更登記,實有未妥,函請更正
如主旨。(經濟部74.9.13.經工字第四0二三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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