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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13條第 1項規定,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 額為三百萬元,並自 100.01.01起生效 發文機關:中央銀行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 99.08.12. 台央業字第0990041989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8月12日
    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整,自中華民國一
    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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