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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鑒於存款全額保障措施將於本(99)年底屆期,為即時掌握流動性狀況,俾有較充裕 時間因應,請 貴行(庫)自本年10月 1日起,逐日檢視流動準備比率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中央銀行業務局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 99.09.01. 臺央業字第0990045367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9月1日
    主旨:鑒於存款全額保障措施將於本(99)年底屆期,為即時掌握流動性狀況,俾有較充裕
       時間因應,請 貴行(庫)自本年10月 1日起,逐日檢視流動準備比率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請貴行(庫)逐日檢視流動準備比率,如該比率低於10%,應即通報本局(調撥科)
       ,並傳送檢附之「流動準備比率低於10%通報單」與「金融機構流動準備調整表」。
     二、貴行(庫)逐日計算流動準備比率時,有關「金融機構流動準備調整表」之「金融業
       互拆淨貸(借)差」與「超額準備」,請以計提日帳上之餘額計提。
     三、有關現行「最低流動準備比率為 7%」及「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之規定,貴行
       (庫)仍應按月計提,並如期申報。
    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公
       司、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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