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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九十七年十月七日金管銀(三)字第
0九七00三九六七00號、台財庫字第0九七0三五一五四八0號、台央業字第0
九七00四八二六八0號「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
新臺幣三百萬元整,自九十七年十月七日施行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令,
因施行期間已屆滿,當然廢止。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4.28. 金管銀合字第100001361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4月28日
主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九十七年十月七日金管銀(三)字第
0九七00三九六七00號、台財庫字第0九七0三五一五四八0號、台央業字第0
九七00四八二六八0號「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
新臺幣三百萬元整,自九十七年十月七日施行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令,
因施行期間已屆滿,當然廢止。特此公告。
依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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