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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山北路7段141巷○○號建築物防火巷內私設鐵捲門違建,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02.22.北市法二字第097304699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2月22日
    主旨:關於本市中山北路 7段○○巷○○號建築物防火巷內私設鐵捲門違建,該違建標的物
       屬83年12月31日以前之「既存違建」,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該社區管理委員會得
       否援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 5項規定訴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7年2月20日北市都建字第09765975600號函。
     二、本案依 貴局來函說明及所附資料可知其爭點在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84年 6
       月 9日)之既存違建得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按一般關於法律施行日期,
       係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第 3日發生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參照),亦即除法
       律有溯及施行之規定外,該法律僅適用自生效起以後所發生之事項,是謂法律不溯既
       往之原則。準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之既存違建,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惟
       既存違建雖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其仍得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
       本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規定予以處理,自不待言。
     三、另查本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二十四點固明定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
       處理,惟危害公共安全之違建(阻礙或占用建築物之防火間隔(巷)),應訂定計畫
       優先執行查報拆除。本案違建情形,如確已阻礙或占用防火間隔(巷)應即優先執行
       查報拆除之,似不應僅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辦理。
     四、以上意見,敬請酌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本: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備註: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業於 100年 4月15日配合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發布而廢
       止,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防火間隔(
       巷)之既存違建係列入專案處理,應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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