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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用純海水不屬水權登記範圍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 77.03.04. (77)府建六字第72024號
    發文日期:民國77年3月4日
    主旨:為沿海地區養殖業者抽取純海水申辦「農業動力用電」之「水產養殖用電證明」案,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七六經水發第四七號函副本及七十六年八月十日經(
       七六)國營字第三九六四七號函、七十七年二月六日經(七七)三六六八號函辦理。
     二、引用純海水,不屬於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地面水,不宜依水利法第十五條規定辦
       理水權登記。該項解釋之依據為「海洋」不屬於水利法之管轄範圍,水利主管機關無
       權核發水權或免為水權登記之證明。
     三、抽取純海水引入陸地養殖或排放等有關設施,屬水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
       四款之引水、蓄水及洩水建造物,其建造應經水利主管機關之核准。又為維護海堤之
       安全,應參照「臺灣省海堤管理規則」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一條有關規定辦理,即業者
       申辦「水產養殖用電證明」時,除檢具領有養殖漁業執照外並應檢具水利主管機關核
       准之「用水建造物」文件。上述之核准文件,請 貴府事先會同有關單位派員查勘後
       合於規定者再行核發。
     四、為配合海水養殖業者申辦「農業動力用電」之審核需要,修正「水產養殖用電證明」
       格式,於「證明文件」欄加列「用水建造物核准文件」一項,其修正格式另行刊登省
       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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