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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指定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為洗錢
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3.05. 金管保理字第1010254195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3月5日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指定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為洗錢
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10.29. 金管保綜字第10704566441號令發布,自107年10月2
9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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