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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所報銀行徵提授信客戶之同一關係人基本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實務作業上衍生適 用疑義之研議作法一案,復請 查照。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8.09. 金管銀法字第102002167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8月9日
    主旨:所報銀行徵提授信客戶之同一關係人基本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實務作業上衍生適
       用疑義之研議作法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2年 7月26日全授字第 1020000127A號函。
     二、參照本會 102年 5月 1日金管銀合字第 10230001141號函意旨,銀行為遵循銀行法第
       33條之 3及「銀行法第33條之 3授權規定事項辦法」所定授信限額之規定,而取得同
       一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於同一關係人授信管理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渠等同一
       關係人之授信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條第 2項第 2款「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之情形,依該法第 8條第 2項及第 9條第 2項規定,得免向當事人告知;且符合該
       法第19條第 1項第 1款「法律明文規定」及第 6款「與公共利益有關」之情形,非必
       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三、有關依「銀行法第33條之 3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 2條第
        6款規定得免計入授信總餘額之授信案件,是否徵提同一關係人資料表,同意貴會建
       議由各銀行自行斟酌辦理。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蔡○年)
    副本: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
       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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