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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及「保險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
程序及收費標準」等二項法規,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 103年 4月10日以金管
保綜字第 10302562971號令廢止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4.10. 金管保綜字第1030256297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4月10日
主旨:「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及「保險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
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等二項法規,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年 4月10日以金管保
綜字第 10302562971號令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 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
說明:「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及「保險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
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係分別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及第26條授權
訂定,該法業於99年 5月26日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並刪除上開 2項授權條文
,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 3款規定辦理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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