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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12月30日金管銀(一)字第 09700464220號函自97年12月30日停止
適用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1.05. 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759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1月5日
主旨:本會97年12月30日金管銀(一)字第 0970046422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
所屬機構。
說明:為推動本會「打造數位金融環境– 3.0」政策,經查「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4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書面意思表示之方式,業明定依「電子簽章法」得以
電子文件為之。本會並已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參酌前開規定修正其「信用資
訊查詢作業控管要點」相關規定,爰旨揭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代表人胡○雄)
副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
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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