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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洗錢防制法」第 5條第 1項第18款規定,指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為「
洗錢防制法」第 5條第 1項所稱之金融機構,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6.05. 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267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6月5日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指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為洗錢
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