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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貴署函詢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條與保險法第 177條之 1自 105年 3月15日實施,學生團 體保險理賠申請檢附相關同意書之問題乙案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5.05.06. 保局(綜)字第105109154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5月6日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條與保險法第 177條之 1自 105年 3月15日實施,
       學生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檢附相關同意書之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5年 3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30986號函。
     二、按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較為特殊或具敏感性,如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
       ,恐將傷害當事人之隱私權益,爰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條修正條文自 105年 3月
       15日施行,並兼顧保險業務經營之需要及維護保戶權益,保險法第 177條之 l關於依
       保險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
       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等規定,行政院亦定自 105年 3月15日施行,合先敘明。
     三、經向案關保險公司查詢,該公司係依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條款辦理學生團體保險業
       務,並無與各級學校個別簽署要保書或其他契約文件。基於保險業辦理核保、理賠等
       與履行保險契約義務有關之業務事項,均有蒐集、處理或利用保戶上述個資之可能,
       故保險公司倘有業務需要,應依上開規定取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是以,
       保險公司受理學生團體保險之理賠申請案件,倘於理賠案審核過程中有蒐集、處理或
       利用被保險人上述個資之必要,應依上開規定取得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
    正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本局壽險監理組、綜合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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