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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
理辦法」,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 105年 5月25日以金管保綜字第1050256222
1 號令訂定發布施行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5.25. 金管保綜字第1050256222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5月25日
主旨:「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管理辦法」,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5年 5月25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0502562221
號令訂定發布施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檢附發布令影本、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 1份。
二、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因業務需要有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
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之必要,始應依保險法第177 條之 1及旨揭管理辦法規定取得當
事人書面同意,依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11點規定暨現行保險公司之
人身保險要保書聲明事項已包括,本人(被保險人)同意保險公司得蒐集、處理及利
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爰實務上已有符合保險法第 177條之
1經本人書面同意之作法,惟對於其他險別如有蒐集、處理或利用被保險人之病歷、
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之必要,請依規定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另倘因業務需求
有蒐集、處理或利用基因、性生活及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之情形,仍可依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 6條規定辦理。
三、請保險業、專業再保險業於 4個月內完成旨揭管理辦法第 6條第 1項所定,訂定內部
處理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之相關事宜;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
兼營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於 4個月內完成旨揭管理辦法第 6條第 2項所定
訂定內部處理程序,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
制度實施辦法應辦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者,並應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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