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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會館之入場券記載使用期限等相關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6.08.24. 消保法字第0960007748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8月24日
主旨:台端洽詢游泳會館之入場券記載使用期限等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台端96年11月 7日電子郵件。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公告自96年 8月15日起施行之體育場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
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無「於公告前亦適用」之溯及規定,故前開規定,
即自特定施行日期當日生效。
三、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 1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
平者,無效。」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
反平等互惠原則…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故台端於
體育場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施行前所購之游泳入
場券,仍請參照本會92年 5月16日消保法字第0920000636號函處理,該函略以:基於
平等互惠原則,並考量企業經營者之經營成本與消費者首購時一次繳清全部款項,如
企業經營者記載使用期限,須符合(一)使用期限應記載於正面。(二)記載於正面
之使用期限文字,須用明顯字體或顏色突顯出來,促使消費者注意。(三)當逾使用
期限時,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可依折扣數多寡決定退費之標準或延期使用之方式等三要
件,以免違反誠信與平等原則。
四、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
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
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
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台端若有消費爭
議可依上開規定進行申訴,或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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