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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有關財政部78年 9月 9日台財稅第780276 657 號函適用範圍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6.01.12. 臺財稅字第1050070663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月12日
    一、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 107年 7月以
      後,應取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統一發票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不再適用本部78年 9月 9日台財稅第 780276657號函釋規定。
    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但書規定,得適用前開本部78年函釋之水
      電費憑證,其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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