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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合作社法」核准設立之勞動合作社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第 1項第
4款所稱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勞工團體,其所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符合同法施行細
則第16條之 4規定者,免徵營業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6.02.08. 臺財稅字第105007367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2月8日
依合作社法核准設立之勞動合作社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第 1項第 4款所稱
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勞工團體,其所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符合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
之 4規定者,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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