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自來水法」第12條之 2第 3項規定所稱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用項目明細 發文機關:經濟部發文字號:經濟部 106.04.05. 經授水字第10620203470號令發文日期:民國106年4月5日 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所稱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用項目明細如附表。〔依經濟部 107.04.16. 經授水字第10720204390號令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