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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中小學校長及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否兼任科技部補助科學教育相關
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助理等職務一案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06.03.16. 臺教人(二)字第106001386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3月16日
主旨:有關公立中小學校長及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否兼任科技部補助科學教
育相關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助理等職務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科技部 106年 1月25日科部科字第1060006967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之兼職規定,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
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及本部 104年 6月 1日臺教人(二
)字第 1040069402B號令核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所定「兼職」,係指教育人員
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本部並訂有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
師兼職處理原則)據以規範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事宜。至公立學
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係分別依司法院院字第2757號及釋字第 308號解釋,須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三、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 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次查
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3點第 1項規定:「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一)…
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第 4點第 1項規定:「教師至前點所定兼職機
關(構)兼任之職務,應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第 5點第 1項規定:「
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及
第 8點規定:「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
,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四、為利科學教育人才培育順暢,考量公立中小學校長及專任教師參與研究計畫有助提升
教學專業素養及精進校內課程、教材與教學發展,爰同意校長或專任教師(含兼任行
政職務教師)於不影響綜理校務或教學本職工作之前提下,得兼任科技部補助科學教
育相關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助理等職務。
五、另,本部 102年 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65863號函及 105年 4月26日臺教人
(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與本函牴觸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科技部、本部部長室、林次長室、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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